專利法二十六條四款規(guī)定“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(jù),清楚、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”。這款是專利代理人經(jīng)常用到的一項條款,也是現(xiàn)在審查員在下審查意見中,審查員常以這款為下答審查意見的基礎,這是專利代理人在實際撰寫文件時,需要注意的。下面結合本人理解以及實際代理中給的總結,對這款進行理解。
1)關于對“以說明書為依據(jù)”的理解:權利要求書以說明書為依據(jù),一方面,要 說明書中記載,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技術特征或術語的表述和含義是一致的,不得出現(xiàn)相互矛盾之處;另一方面,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合理,不能超出說明書充分公開的范圍。總結一下,就是權利要求需要與說明書中有對應的方案。
2)關于對“清楚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”的理解:首先,每一項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,權利要求的主體名稱應當清楚地反映權利要求的類型是設備產(chǎn)品還是方法工藝,不允許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題名稱,也不允許在主題名稱里包括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權利要求類型,如,權利要求書不能是以“一種絕緣樹脂及其制備方法”來命名。當然,主題名稱應當與權利要求的技術內(nèi)容相適應,常用設備產(chǎn)品的特征表征設備產(chǎn)品,方法工藝特征表征方法工藝。其次,每項權利要求確定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。權利要求的用詞或術語應當清楚、準確,而且,一般應當使用其在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。最后,權利要求書作為整體也應當清楚,即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應當清楚。
3)關于對“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”的理解:權利要求書應當簡單,一是要求權利要求的表述應當簡要,除了記載技術特征外,不應對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,也不得使用廣告宣稱用語。這個現(xiàn)在的審查中,隨著審查質(zhì)量要求提升,對一些冗長的權利要求審查員開始著重審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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